降低法定婚龄可行吗
我国进入人口负增长时代,超低生育率以及年轻人口的迅速萎缩,已成为中国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降低法定婚龄可行吗,供大家参考,快来一起看看吧!
降低法定婚龄可行吗
在____年的人大会议上,广东的人大代表提出这样一个议案,将结婚年龄调到18岁,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她提出女子14岁、男子16岁左右就已发育成熟,开始具有生育能力。中国男女青少年从性成熟到法定结婚年龄之间的时间长达6年之久,容易造成一些社会问题。降低法定婚龄,有利于保护普遍存在低龄事实婚姻一族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也是时代的需要。建议修改《民法典》,将男女法定结婚最低年龄定为18周岁。“降低婚龄并不是提倡早婚,而是保障年轻人的权利。”
有人认为降低法定结婚年龄是可行的:
《民法典》规定: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根据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编的《民法典》:
法定婚龄的确定,一方面要考虑自然因素,即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成熟情况,另一方面要考虑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及人口发展情况,因此,各国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有所不同:丹麦、波兰、美国一些州规定为男二十一岁,女十八岁;瑞士、越南规定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德国、俄罗斯、新加坡规定男女均为十八岁;日本、罗马尼亚、巴基斯坦规定为男十八岁,女十六岁;菲律宾规定为男十六岁,女十四岁。我国封建时代有早婚的习俗,唐朝男十五、女十三听婚嫁;宋明清时期男十六、女十四可以嫁娶;我国台湾“民法典”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
我国1950年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这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的觉悟程度和接受能力相适应。1980年修改民法典时,一方面考虑适当提高法定婚龄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学习,以及____工作;同时也注意到法定婚龄过高,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也脱离群众、脱离农村实际。因此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次修订民法典,有的同志建议将男女的结婚年龄统一为一个标准,或均为二十二周岁,或均为二十周岁。也有的同志建议降低法定婚龄。考虑到1980年确定的婚龄执行情况基本是可行的,因此没有作出修改。
可见,目前的法定结婚年龄是在“鼓励晚婚晚育”和“____”的背景下制定的。我们不谈结婚是成年人的基本人权,不谈中国的法定结婚年龄明显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仅从迅速老龄化的人口结构看,“鼓励晚婚晚育”已经明显不合时宜。而且1980年提高法定婚龄那些搞笑的理由也根本站不住脚:“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学习”?“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也脱离群众、脱离农村实际”?
也有人认为降低法定结婚年龄是不可行的:
1、 经济能力不足。
在中国,16 岁就可以合法工作。如果可以工作,22 岁的人就有可能获得足够的经济收入来支撑家庭。当然,反对者可以说 22 岁的人挣得不够多。但如果以此作为反对理由,那么,是不是拿低保的人也没有资格结婚?失业的人没有资格结婚?月收入 500 元以下的人没有资格结婚?
2、身心不够成熟。
既然公民到了 18 岁可以参军,可以选举,可以完全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难道结婚比参军打仗更危险吗?或者说,一个人可以为自己的政治选票负责,可以为自己的罪行负责,但独不能为自己的婚姻负责?
降低法定婚龄的有哪些意义
计生政策发生了风向转变,全面二孩时代已经到来,这就有了基本的社会现实的切合口。人口红利已经终结,“限制人口”的政策也理应转换到“鼓励生育”。一方面,这是纾解人口红利终结困扰的办法,一方面这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
有人说,“降低结婚年龄”就是鼓励早恋。这种说法太过教条。“降低结婚年龄”不仅符合人口调整的需要,还符合社会现实。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随着个体成长的加速,当初的结婚年龄已经有些落后了。有专家指出,女子14岁、男子16岁左右就已发育成熟。
降低“结婚年龄”,不是鼓励早恋,而是给“身体已经成熟”的年轻人一个选择的机会,让他们有更多选择空间。因为,有一个基本的社会现实是需要正视的。目前出现的年轻人“堕胎”“同居”现象多发,是与“结婚年龄”没有与时俱进有扯不断联系的。
最为关键的是,还需要面对一个基本事实,在广大农村,其实严格依照现有“结婚年龄”步入婚姻的人并不多,很多人都是在规定的“结婚年龄”之前就结婚的。只不过是他们玩的是“先斩后奏”,办理了婚礼,住在了一起,成为了事实婚姻,却没有领取结婚证,等到了法定年龄再去领证。这也造成了社会问题的发生,很多基层法院办理的所谓“离婚案件”中,“先斩后奏”类型特别多,增加了法院判决难度。虽然没有结婚证,可是他们已经是事实婚姻。
下调法定婚龄能否提高婚育率
现代医学证明,男性和女性的生理性成熟年龄分别为16周岁和14周岁。年满18周岁,即被视为对自身行为和外界事物有成熟的控制和辨认能力。因此,世界各国大多将18周岁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法定婚龄也围绕18周岁上下浮动。
根据联合国2012年的统计数据,女性法定婚龄小于18周岁的国家占84%,男性小于18周岁的占80%。我国男性22岁的法定婚龄为世界最高,而男女双方均要求年满20周岁的,只有我国。
由此观之,下调法定婚龄才是与世界主流保持一致的做法。很多学者也已经从生理、法理、经济和文化等角度充分论证,下调法定年龄并无不妥。
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平均初婚年龄为24.89岁,而2020年,这一年龄已上涨至28.67岁。部分地区,如安徽省,已突破30岁大关,达到了男31.89岁,女30.73岁。
与男22岁女20岁的法定婚龄相比,初婚年龄显然畸高。
这意味着法定婚龄并非限制人们婚育选择的主要因素。婚育率低迷,另有他因。
这一问题是当前人口学界的研究热点,不少学者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观点。
贝克尔在《家庭论》中提出,人们选择结婚的核心原因是个人在婚后可以节约成本支出,实现规模效益。当婚姻成本居高不下,威胁到婚姻的可预期收益时,婚姻对人们的吸引力自然会降低。
鉴于上述因素,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周兴教授指出,在老龄化背景下要解决初婚年龄和生育决策问题,关键在于将婚姻成本控制在合理区间内。他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民生保障水平,包括生育保险、产假制度和生育补贴等;其次,移风易俗,整治高价彩礼,降低婚龄青年的婚育成本;最后,调控房价,完善公租房,解决好婚后“住有所居”的问题。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说,要想实现某种政策目的,应当使制度规则符合每个个体的自利需求与个人主义的决策动机。因此缓解老龄化、提高年轻人的婚育意愿,仅仅依靠下调法定婚龄显然是乏力的。如何使婚姻和生育的预期收益大于其成本,才是解决问题的真正法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