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税费优惠政策一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多则公告,明确延续和优化实施多项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2023税费优惠政策一览,供大家参考,快来一起看看吧!
2023税费优惠政策一览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优化完善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此次发布的多则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上述部署。
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根据两部门发布的公告,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根据两部门发布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多项阶段性的税费优惠政策被给予了更长的优惠期限,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的政策还被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这些都有助于进一步稳定企业发展预期、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李旭红表示,这些延续和优化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一方面为企业减下负担,助力中小企业纾困发展;另一方面促进企业加大创新力度,推动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
“该延续的延续,该优化的优化”如何操作?
对于今年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工作报告没有明确具体的减负规模,而是提出“对现行减税降费、退税缓税等措施,该延续的延续,该优化的优化。”这是出于何种考量?现行税费优惠政策中哪些该延续、哪些该优化?
王泽彩表示,考虑到国内外复杂形势演变和超预期不确定性,今年税收支持政策必须兼顾助企纾困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在做好上年税费政策综合绩效评估基础上,科学确定减税降费、退税缓税的“延续清单”和“优化清单”。
他建议,一方面,持续放大减税降费政策效应,直击市场主体痛点、难点和堵点,努力实现“放水养鱼”、“水多鱼多”、“水深鱼大”良性循环。现行税费优惠政策中,探讨延续或扩大增值税留抵退税范围、小规模纳税人继续免征增值税、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保证金、减征部分乘用车辆购置税、降低或减免租用行政事业单位用房租金等可行性。
“当然,落实、落细、延续现有税费优惠政策,必须坚决打击偷税漏税骗税行为,遏制部分基层政府和行业乱收费、乱罚款现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他补充道。
另一方面,王泽彩建议,贯彻优化税制结构部署要求,增强税费优惠政策的精准性、针对性,尤其要突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以及特困行业的支持,着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提升创新能力。
例如,探讨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持续加大创新激励力度;适当扩大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征税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构建有利于激发人才创新活力的所得税政策;稳步推进增值税进项、销项制度改革,畅通环环抵扣链条;优化留抵退税政策条件和执行机制。同时,坚决杜绝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
税收优惠政策公告
3月27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全文如下: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