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淋雨等开门学校不到点不让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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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淋雨等开门:学校不到点不让进!这种事件的发生体现了什么?学校的责任和义务校方真的清楚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生淋雨等开门学校不到点不让进,欢迎大家分享收藏!

学生淋雨等开门学校不到点不让进

学生淋雨等开门:学校不到点不让进

无规矩不成方圆,可是有时还是要变通才行,毕竟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面对一些突发事件,还是做一些调整会比较好,不仅可以体现出担当,还有显得更加有人情味。

这不,江苏常州就发生一件备受质疑的事,有家长吐槽大雨天学生站校外淋雨等开门,学校不到点不让进,此事发酵后,引起网友一片热议。

有网友认为学校的做法没有错,因为学校有规定,7点20之前不让进,所以按照规定来,学校这样做无可厚非,甚至有网友表示:不要卷,让学生好好睡个觉吧,8点上课,有家长6点半就给你送去。

当然,也有很多网友支持家长,网友表示:有些家长送完孩子是要去上班的,哪能一直在那里等着,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特殊天气早点开校门 这些校领导会死吗?就这种僵化思维怎么教的好孩子?

其实网友的看法很有道理,首先他说出一个实情,很多家长是真得很忙,不仅需要早起送孩子上学,还要赶着去上班,因此一般家长都会选择把孩子早点送到校门口,一般情况下,把孩子送到学校门口后,家长都会离开,因为要去上班,所以家长没办法一直和孩子一起等到学校 开门,还有不阴天下雨,孩子独自在校门口等待开门本来没有什么问题,可是下雨天,学校还紧闭大门,不给学生们提供方便就有点说不过,显得太死板,没有人情味,毕竟遇到特殊天气,提前安排学生进校门完全是可以的,并不会给学校工作人员造成太大麻烦,所以个人认为真是遇到这种恶劣天气,学校还是人情化一些比较好。

另外,针对这件事,教育局回应:会给学校建议特殊天气安顿好学生,由此可见下大雨学校这样做,的确有点欠妥。

当然,为了孩子的安全,家长还是安全把孩子送进校门比较好,所以家长不要在送孩子上学这件事上卷,因为没有必要,毕竟孩子还小,多睡会觉还是有好处的。

建议各位家长尽量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合理送孩子去学校,这样不仅孩子不用吃太长时间的“闭门羹”,而且还能保证好孩子的安全,毕竟长时间让一个小孩子待在校门口还是会存在安全隐患的,所以无论孩子家长再忙,还是要把孩子的学习和安全放在第一位。

学校不给学生进校门发生意外学校有责任吗?

学校门口发生事故和学校是没有关系的,学生在学校外面发生意外学校一般没有责任。但如果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学生发生意外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的责任和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学校作为社会组织,在一般意义上要守法,所有行为都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必须遵守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确立的特定的规范,这些规范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实现其办学宗旨有密切的联系。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是指国家对各级各类教育的教育内容、教育教学质量以及办学条件等方面规定的性质达到的一般标准。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是国家评估和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是一个国家教育水平的集中反映,也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的准则。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侵犯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不得克扣、拖欠教师和其他教职工的工资;不得拒绝合乎入学条件的受教育者入学等。当学校以外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侵犯本校的学生或者教师的合法权益时,学校应当以合法的方式,积极协助有关机关查处违法的当事人,维护学生或者教师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设立家长接待日、建立家长联系记录、召开家长会议,组织教师家访,找学生个别谈心等方式,保障家长及其他监护人、学生本人的知情权,使家长及时了解学生的情况,与学校更好地配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同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保障其知情权时,也应当注意方式方法,不得采取非法的、不适当方式,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伤害学生的自尊心,避免影响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的情况发生。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是学费和杂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从办学的公益性质出发,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收取费用。不得超标准高收费,不得擅自超范围乱收费。同时,要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数额、账目,以便于社会公众和家长对学校收费的监督。

6.依法接受监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事的是社会公益事业,是否按照其办学宗旨,是否遵循社会公益原则,除了学校自身依法办学,加强管理以外,依法接受监督是一个重要的保障手段。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依法进行的监督工作和活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更不能妨碍检查、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要根据有关的监督意见切实改进学校教育工作,保障教育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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