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医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海南医学院,位于中国海南省海口市,是一所以医学为主体,医、理、管、文、教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等教育机构。学校成立于2013年,是由原海南医学院和原海南医学专科学校合并组建而成的,现有本科专业20余个。
学校是海南省唯一一所独立设置的医学院校,并在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获得了“优秀”评价。
以下是2022年海南医学院普通本科录取分数线:
临床医学(本科):最高分609分,最低排位4000余名
口腔医学(本科):最高分563分,最低排位6800余名
药学(本科):最高分515分,最低排位14000余名
医学检验技术(本科):最高分492分,最低排位19000余名
需要注意的是,录取分数线会因招生计划和考生成绩等因素而有所浮动,建议考生在报考前关注学校官方的招生信息并及时关注最新的招生政策和录取信息。
海南医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全称:海南医学院;学校代码:11810;办学性质:公办;办学层次:本科;办学类型:普通高校。
第二条 学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学院路3号,邮编:571199。
第三条 学校座落在素有“椰城”之称的热带滨海城市—海南省省会海口市,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唯一一所公办高等医学院校,具有七十余年办学历史,是国家第一批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项目试点高校、教育部第一批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本科院校、海南省特色高水平大学建设单位、国家紧急医学救援队(海南)牵头单位、国家水上应急教育培训基地、国家海上紧急医学救援基地。
学校分两个校区,城西校区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桂林洋校区(在建)位于海口市江东新区。学校开设医学、理学、管理学、工学等4个学科门类34个本科专业,现有临床医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同时也是海南高校首个进入ESI前1%的学科;拥有5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5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5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2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0个国家临床重点建设专科,7个海南省一流学科。
学校以热带医学为办学特色,形成了稳定的热带医学研究方向,构建了教学、科研、临床“三位一体”的热带医学体系。拥有教学实践、实习基地101家。3所直属附属医院,开放床位7200余张,非直属附属医院8所、教学医院12所,为临床教学提供了有力保障。学校与国内外多所知名大学建立了合作关系;发起成立了由30个国家和地区的125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医疗机构组成的“一带一路”热带医学联盟。
与英国西英格兰大学共同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海南医学院西英格兰学院”通过教育部资质认定获得正式批文,设本硕共4个专业,开展自贸港医学国际教育。
当前,学校正以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为己任,坚持走高质量内涵式特色化发展道路,奋力建设热带特色鲜明的国际化高水平医科大学,为健康中国战略实施作出更大贡献。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工作,审议招生章程、招生计划等,对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委员会下设普通本专科招生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和普通高考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 学校教务处承担普通高考招生职能监督责任,学校纪检监察二处依照职责对招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
第六条 经教育部批准,学校2023年面向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招生类别有普通文理科、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南疆单列计划(仅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源)、民委专项计划、“3+2”联合培养计划(仅招海南省生源)、少数民族预科班(仅招海南省生源)、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仅招海南省生源)、中外合作办学、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学校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社会需求,制订2023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招生简章、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七条 学校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在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高考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八条 学校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收康复治疗学(中外合作办学)、护理学(中外合作办学)、医学影像技术(中外合作办学)3个本科专业,均为双学位项目。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特别提示:我校医学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各专业及中外合作办学各专业、应用心理学专业不招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和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考生。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今后从事医疗业务的考生不宜填医学类专业。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
第十一条 康复治疗学(中外合作办学)、护理学(中外合作办学)、医学影像技术(中外合作办学)3个专业均为全英文教学,录取时要求考生英语高考成绩达到满分的70%以上(含70%)。其他专业录取时对考生单科成绩不设限制。
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试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制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第十三条 录取过程中,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具体如下:
(一)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二)当投档分数相同时,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优先录取位次高者。若生源地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高考改革省(直辖市、自治区)依次按实考总分、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中最高科成绩、选考科目中次高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依次按实考总分、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三)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录取且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时,新高考改革省(直辖市、自治区)政策允许专业组内调剂的,在专业组内随机调剂至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随机调剂至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原则上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内蒙古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录取。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原则上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规定,录取时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各专业只招收有该专业志愿考生,且志愿优先。考生录取入校后,不得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五章 报到、注册及毕业
第十七条 被录取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在学校报到截止之日前以书面报告(附有关证明材料)形式向所属二级学院党委请假并报学校招生办公室备案,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初审,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三个月内进行入学体检及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按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承认的海南医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国家承认的海南医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各专业学生按规定修满中外双方学校规定的课程学分,符合中外双方制定的培养方案和各自相关学位授予要求后,可获得海南医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以及外方学校本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政府核定的收费标准对普通本、专科学生收费,具体如下:
层次 | 学费 | ||
医学类 | 非医学类 | 中外合作办学类 | |
本科 | 6000元/生·学年 | 4620元/生·学年 | 78000元/生·学年 |
专科 | 6000元/生·学年 | / | / |
民族预科 | 4200元/生·学年 |
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分别为每生1000—1400元/年不等。
注:以上收费按照海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2023年若海南省物价局调整收费标准,则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第七章 学生奖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了完整的“奖、助、勤、减、补”学生资助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社会奖助学金等,同时设立若干爱心借款以及校内外勤工助学措施,以激励在校生勤奋学习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具体按照教育部、海南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录取查询方式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等相关信息,可通过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开设的招生录取信息查询通道查询,也可通过我校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海南医学院教务处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898-66893610、66895588
E-mail: hygz@hainmc.edu.cn
网址:http://www.hainmc.edu.cn/zsw/
西英格兰学院招生咨询专线:0898-66895556
E-mail: xyzs@hainmc.edu.cn
网址:http://www.hainmc.edu.cn/hmu_uwe/
监督投诉电话:0898-66984630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我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海南医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海南医学院